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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的紧急通知(通教财【2015】35号)

作者: 时间:2015-08-19 点击数:

各学校:

近期,区财政局、教育局联合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学校进行了财务专项检查,发现了不少问题,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收支行为,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条规定,学校应“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目前检查的情况看,部分学校存在扣缴的医保经费等社会保障费未及时申报缴纳的现象,且有些学校账面滞留的保险费数额较大。因此,请各学校对各类社会保险缴费认真清理,并按规定程序将欠缴的医保经费于8月30日前解缴通州区医保中心。今后,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社会保险费。

二、及时进行资产清查。《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应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各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从本次检查的情况看,部分学校没有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入账不及时,不规范,造成国有资产游离于账外,账账、账实不一致。请各学校于8月30日前对学校资产全面进行盘点,做到资产信息系统数据与财务系统固定资产账面余额一致,账实一致。对撤并学校并入的财产、债权、债务等也要进行全面清理,按照产权权属补齐相关手续,调整相关账务。对装备室、勤工办等相关科室配置和调拨的固定资产也必须核对入账。

三、健全食堂采购和资金管理制度。从检查情况看,部分学校购煤炭、燃料、食盐、调味品等材料,均以现金结算,以收款收据、领款单作为原始支出凭证,没有索要法定销货发票。今后,各校食堂购燃料、食盐、大米、油、肉等大宗物资均应向供货单位及个人索取正式发票,应纳税款由供货单位及个人负担,不得在学校支付。食堂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对食堂大宗物资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或询价采购。

学校食堂要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完善伙食定价机制。今后,任何学校收取的学生伙食费等都必须先进财政专户,经财政局审核拨回后才能使用,不得坐收坐支。严禁学校食堂收入打入个人银行卡或存折。

四、健全招标投标管理。从检查情况看,部分学校维修项目工程款支出无招投标、业务合同等手续,请各学校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学校工程招投标及过程管理的通知(试行)》,工程投资在5万元(不含5万元,下同)以下的项目,学校可自行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但是必须按照校舍办明确的文件模板和程序操作,邀请镇政府分管领导或纪检干部参加监督。完善招标手续,所有招标谈判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按规定存档或作为会计支出的附件。超过5万元的工程应进行公开招标,严禁故意拆分项目。

五、完善财务支出管理制度。从检查情况看,个别学校没有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计入相关支出明细科目,招待费超支,通过综合性科目和往来科目调节预算支出。

请各学校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通教财[2011]22号)文件,提高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会计人员业务知识和操作能力的培训,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

请各校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理财和内部稽核工作,建立民主理财制度,实行财务信息公开。各学校要建立健全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评议审议制度,主动公示财务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公用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和图书等物资采购情况、基建和维修工程的招投标情况。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核(民主理财)小组,对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情况、食堂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审查和稽核,内部稽核结果应按规定向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报区教育审计办公室。

请各校对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今后,凡类似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处理。

南通市通州区教育局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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