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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区中小学校公有住房清理工作的通知(通教财[2014]17号)

作者: 时间:2014-05-16 点击数:

各完中、中等职业学校,各教育督导组,各初中、小学、幼儿园,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

为加强全区中小学校公有住房使用管理,及时全面掌握学校公有住房使用情况,使之更加规范、合理、有序,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通州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处置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18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区各中小学校公有住房使用情况开展全面的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内容

各中小学校公有住房使用及租金缴纳情况。

二、清理范围

集中清理以下六种类型:

1.租住人非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现仍在我区教育系统工作,且与现工作单位有协议的除外);

2.擅自将公房转租、转借的;

3.未与学校签订租住合同的;

4.未按规定交纳公房使用租金的;

5.无正当理由租住人累计3个月以上未居住,造成闲置空关的;

6.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清理目标和规范内容

1.学校公有住房承租使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房源情况、租金标准、入住情况等信息,每学年向全校教职工至少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2.公有住房优先出租给无房户及给长期居住在校内的工作人员。对于门面房出租,区管学校和城区中小学校应移交区国资办统一管理,乡镇学校确定承租户时应履行招投标手续。

3.学校应与公有住房租住人签订书面合同和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

4.按规定租住校内公有住房,仅限于供本人居住或本人与家属共同居住使用;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5.租住人获得承租权后,应当按规定缴纳租金和水电费。

6.租住人应充分发挥租住房的使用效用,并承担相关责任。要爱护房屋及其公有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腐。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由租住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7.租住人调离或租赁到期,应及时办理退房或续租手续,续租时须签订合同或协议。退租时,需清还公有物品,交还房间钥匙,如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人为损坏的,原租住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四、相关要求

1.统一思想。开展学校公有住房清理工作,是加强学校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构建和谐校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引导广大教职工统一思想,服从大局,自觉配合做好公有住房的清理工作。

2.加强领导。为加强清理规范工作的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各学校要成立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校办公室、总务处、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及固定资产管理员等组成的领导小组,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3.全面核查。各校要及时召开相关会议,明确要求,全面部署。各公有住房租住人要填写《学校公有住房租住人自查表》,认真开展自查。学校公有住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此基础上认真核查,并对《学校公有住房租住人自查表》予以审核确认。《学校公有住房租住人自查表》需在5月25日前在学校“公告栏”或各楼栋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

4.认真整改。各学校要根据核查情况,对自查不到位或需清理规范的限期整改,严格按文件规定完善和落实公有住房管理工作。6月底前,请各校将《学校公有住房清理规范整改报告》和《学校公有住房租住人自查表》公示照片书面报区教育局发展规划与财务科。

附件:学校公有住房租住人自查表

南通市通州区教育局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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