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信息系统与财务系统比对工作,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的盘亏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南通市通州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通财资〔2012〕1号)规定,现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盘亏固定资产的处置工作统一规范如下: 一、固定资产盘亏的定义
固定资产盘亏,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理时,对单位账面虽有记载但已无实物的固定资产(资产发生调拨、转让、置换、出售、捐赠等产权转移、正常或非正常毁损)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分为已达规定使用年限资产盘亏和未达规定使用年限资产盘亏。
二、固定资产盘亏的审批流程及材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固定资产盘亏处置时,应当履行内部申报程序。
1.单位清产核资小组列出盘亏固定资产价值清单;
2.盘亏资产的原使用人、保管人、财务人员或其它证明人(三人以上)书面确认资产盘亏原因;
3.清产核资小组将盘亏的固定资产价值清单及相关材料,在单位内公示5天;
4.在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清产核资小组根据通财资〔2012〕1号文件拟定处置意见。盘亏固定资产的价值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价值在5万元以上由单位党组会研究决定;
5.行政事业单位将处置意见正式行文,报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批,主管部门自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及相关材料报区财政局备案;
6.各单位根据区财政局或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应的资产作调整。
(二)已达最低规定使用年限(通财资〔2012〕1号附件6),自然淘汰的盘亏资产处置应提供的材料。
1.固定资产盘亏处置申请的正式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通财资〔2012〕1号附件1);
3.盘亏的固定资产价值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4.本单位对盘亏资产处置的党组会研究记录(或主要负责人批示记录)、资产盘亏原因书面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三)未达最低预定使用年限,因不可抗拒原因或其它非人为过错原因造成盘亏的,资产处置应提供的材料。
1.固定资产盘亏处置申请的正式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通财资〔2012〕1号附件1);
3.盘亏的固定资产价值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4.本单位对盘亏资产处置的党组会研究记录(或主要负责人批示记录)、资产盘亏原因书面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5.房屋被征用和拆迁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拆迁主体的证明材料;单位房屋房改给职工个人的,应提供房改的相关证明材料;重要的机器(仪器)设备等盘亏,应提供书面鉴定意见,如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
6.资产已捐赠、出售、出让,因财务账面未作减少形成盘亏的,应提供单位决定捐赠或出售、出让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接受捐赠人证明及出售、出让收入的证明材料;
(四)人为过错原因造成资产盘亏应提供的材料,除上述1-4项外,如因个人因素造成资产盘亏的,应提交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的决定及结果;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等;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三、其它要求。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将拟进行盘亏处置资产的相关材料在本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的监督电话为本单位和主管部门相关科室的办公电话、财政局国资科办公电话:80168058)。公示结束后,各单位应将公示情况、结果及公示照片等资料作为申请材料的附件报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