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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通教财〔2013〕2号)

作者: 时间:2013-03-04 点击数:

各中等职业学校: 近期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下发了《江苏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2]36号)文件精神,我省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为认真贯彻省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中职学生资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免除学费。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其中:对实施“2+1”学制安排模式的,按照三年级免学费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对实施“2.5+0.5”学制安排模式的,按照三年级免学费人数75%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二、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

(一)资助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学生,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根据规定,优先资助下列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父母持《特困职工证》的学生;

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3.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5.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主要指因天灾人祸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家庭、单亲家庭学生、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学生、无固定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子女等。

(二)资助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发放。我区非涉农专业的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比例为10%。

三、操作程序

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每学年评定一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要求,我区从2012年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因此,本学期自发文之日起,各校就要按程序完成相关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2.各学校通过召开家长会、发放告家长书以及学校公示栏等方式,将资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告知每一位家长。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家长向所在学校申请。

3.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村镇干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组。收到家长申请后,评审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并量化打分,然后按排序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公示栏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4.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校上报的拟资助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区财政局,然后将确认资助学生名单通知所在学校,由学校通知家长,并在学校公示栏对外公布。

5.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政府资助经费汇到学生资助卡中。补助经费按学期发放。

四、有关要求

1.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认真学习有关政策,召开专门会议,做到广泛宣传,层层发动,使资助的有关政策宣传到每一位学生家长。

2.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凡未按规定程序评审、资料不全或未按时上报的缓发补助费。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政府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校长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通州区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申请表。

2、通州区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花名册。

南通市通州区教育局 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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