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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3-03-0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公 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区所有在校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 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对贫困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全区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辖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通州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资助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校要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同时学校也要成立学生资助相应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镇村干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组,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认定标准以本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作参考,并结合学生家庭收入以及学生日常消费等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评定。

第八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可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生)两个档次,两类学生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全区在校学生总额的10%。

(一)完全无力支付本人的学习费用、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特困 生的认定条件: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父母持《特困职工证》的儿童;

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3.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儿童;

5.其他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的儿童。主要指因天灾人祸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家庭、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学生、无固定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子女等。

(二)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贫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贫困生认定的参考条件:

1、家庭收入以种地为主;

2、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3、单亲家庭学生;

4、其他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15日左右启动,15日内完成。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条件和依据,无特殊情况不予补报。

第十条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和南通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拟订计划、下发文件、召开会议,对特困生遴选和认定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校根据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通过召开家长会、发放告家长书以及学校公示栏等方式,将资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告知每一位学生家长。

第十二条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村委会或镇政府的审核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村镇干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组。收到家长书面申请后,评审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并量化打分,然后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排序。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公示栏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8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五条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校上报的拟资助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后并报区财政局,然后将确认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标准通知所在学校,由学校通知家长,并在学校公示栏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政府资助经费汇给学校,或转到学生资助卡中。补助经费按学期发放。

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区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应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的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资格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即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金。同时对学校校长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追究;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并建立相关档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本办法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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