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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春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通教财【2016】9号)

作者: 时间:2016-02-23 点击数:

各高中、职业学校,各教育督导组,各初中、小学、幼儿园:

为了及时做好2016年春季学期各类助学金和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确保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困而辍学,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苏教助〔2015〕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深入宣传学生资助工作

各学校要通过校园网及学校宣传橱窗、发放《政策指南》等形式,广泛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和申请、办理程序,确保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到每一位学生及其家长。各校要建立落实“两节课”制度,要在开学初给学生上一节本学习阶段资助政策宣传课,全面宣传在校学习期间国家及学校出台的各项资助政策及具体的申请、发放操作办法,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得到有效资助;毕业前上一节下一学习阶段资助政策宣传课,解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入下一阶段学习的后顾之忧,确保他们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二、综合评定,规范贫困学生认定程序

各学校要以本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作参考,结合学生家庭收入以及学生日常消费等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评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生)两个档次,两类学生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总额的10%。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村镇干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组),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组)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评审,并量化打分,评审结果要在学校公示栏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要继续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加强与社区和务工单位联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随迁子女顺利入学。对于残疾学生、孤儿、低保家庭子女特困学生要建立个人档案,给予重点关注。对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积极树立励志成才先进典型,将“资助育人”的理念全面融入到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中。

三、积极筹措,足额保障学生资助经费

继续统筹安排好财政、学校和社会资助经费,确保各项资助经费足额落实到位。区教育局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学前、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职资助经费,并将资助资金预算逐级分解下达到每所学校(幼儿园)。各高中和幼儿园要按有关政策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按幼儿园3%-5%、高中学校5%的比例足额提取经费,专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儿童),不得提而不支、多提少支或直接列支。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设立学校奖学金、助学金。请各学校认真填写《2015年社会捐赠和事业收入提取经费资助学生情况统计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会计资料,于3月1日前加盖单位公章后直接报送至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大厦504室)。对于未按规定提取事业收入的高中和幼儿园,请学校上报整改措施,确保新学年落实到位。

四、强化管理,落实精准资助工作要求

全区建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资助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各学校要健全完善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园长)为组长和第一责任人,并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扎实的同志专职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的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资格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即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金;同时对学校校长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追究,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加强资助档案的管理,明确档案分类、组卷、装订及整理入柜等具体要求。学校由于资助人员调整变化的,要及时做好工作交接,确保资助档案查找、查证、管理衔接到位。切实提高学生资助工作师生满意度和社会评价。

附件:1.通州区2016年春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一览表

2.通州区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对照表

3.2015年社会捐赠资金和事业收入提取经费资助学生情况统计表

4.2016年春季学期通州区红十字重症互助金、国家助学金材料上报时间及要求

南通市通州区教育局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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