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中: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教明电〔2016〕1号)、《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强教育资助工作的意见》(苏财教〔2016〕151号)和《关于做好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苏财教〔2016〕167号)文件精神,经与区扶贫办公室、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相关数据对接,区财政局、教育局联合对各高中上报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免学杂费学生名单进行了审核,现将拨付情况通知如下:
一、拨付标准
1.免学杂费对象:为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中学生。
2.免学杂费标准:按区政府及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2016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标准为:840元/生·学期(不含住宿费)。
经审核,2016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共141人,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70人,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11人,农村低保家庭学生57人,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3人,共计补助金额118440元。此款由区财政局直接补助学校,打到相关学校账户,学校发放给免学杂费对象。
二、相关要求
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规定,确保列入免学杂费资助范围的每位贫困学生都能不折不扣地享受到国家免学杂费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学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 南通市通州区教育局
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