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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16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发改〔2016〕52号)

作者: 时间:2016-08-29 点击数:

各高中、职业中学,各财政所(高新区财政局、锡通园区财政局),各教育督导组,各初中、小学:

根据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2016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16〕18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教财〔2007〕32号)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6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义务教育学校收费

(一)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育才中学、实验中学、金郊初中、金北学校、文山初中、实验小学(含金桥校区)、通州小学、金沙小学、金乐小学。

1.住宿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仅限育才中学、实验中学、金郊初中、金北学校初中部收取,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通发改〔2015〕50号)执行。

2.伙食费:按备案标准收取。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的原则,按实结算,以学期为单位多退少补。

3.社会实践活动费:50元/生·学期。

4.校服费:需统一着装的,按规定向区教育局和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按区勤工俭学办公室统一招标的价格收取。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可向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按备案标准收取。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的原则,按实结算,以学期为单位多退少补。

(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为:英才小学。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通价〔2015〕46号)执行。

二、高中教育学校收费

(一)公办普通高中学校

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为:通州高中、西亭中学、平潮中学、金沙中学。

1.学费:840元/生·学期。

2.代办费:

年级

教材

(含英语录音教材)

作业本费

社会活动

实践费

校服费

高一

360

80

50

对需统一着装的学校,可收取校服费。高一年级校服费每生不超过96元,高二年级每生不超过84元,高三年级不得收取

高二

510

80

50

高三

100

80

教材选用要严格按照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工作的紧急通知》(通教基〔2016〕28号)规定执行,学校不得重复征订。

3.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住宿费和伙食费,严格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住宿费收费标准(通发改〔2015〕50号)和伙食费备案标准执行,切实保证服务质量。

(二)公办职业中学学校

公办职业中学学校为:通州中专(含二甲职中)、农综技校。

1.代办费:代办教材按报区价格主管部门、教育局备案后的目录和价格执行,学校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2.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住宿费、伙食费,严格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住宿费收费标准(通发改〔2015〕50号)和伙食费备案标准执行,切实保证服务质量。

3.实习材料费:少数实习材料消耗较大的专业,报区价格主管部门、教育局批准后可另外收取实习材料费。实习材料费按学年收取。

三、教辅材料收费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通市2014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通教基〔2014〕22号)精神执行。必须坚持“一教一辅”、“学生自愿”、“无偿代购不得牟利”和“公示”原则。同时,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管理的通知》要求。《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加盖学校公盖和校长签名(章)后,由学校发给学生家长,征求家长意见,学校汇总后委托有资质的发行机构代购(各校要将《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回执收齐后留存备查)。严禁由教辅发行机构制发《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如查实发行机构到校发放征订单推销教辅材料的,一律清退并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

四、有关要求

(一)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转发教育部等四部门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教办〔2016〕12号)精神,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牌、公示栏等方式,长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收费减免规定、投诉电话等。

(二)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学校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收费;严格落实按学期按实结算的规定,学校要在学期结束后15日内,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部门报送代办费结算、清退情况。

(三)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四)学校要严格按照《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005〕281、苏财综〔2005〕75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和收费优惠政策,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开学后,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和教育部门将组织对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并配合区纠风办等部门依法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通市通州区教育局 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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