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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

作者: 时间:2014-06-13 点击数: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按照国家文件要求,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住宿费、伙食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

普通高中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住宿费、伙食费。

(二)代收费项目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收费项目为:作业本费(2011年春季学期起免收)、校服费(农村中小学不作要求)、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城市中小学;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

普通高中代收费项目为:教材(含磁带)费、作业本费、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军训服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

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

省有明确规定的,按省统一规定执行。省尚未规定的,其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辖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同时报省级价格、教育部门备案。

三、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各省辖市、县(市)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时,要严格限定在省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范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其他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时,要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从严制定。

学校在收取费用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做到按学期据实结算,不得盈利,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接受家长监督。

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收支必须单独核算。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于学校的其他支出。

民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参照此文件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1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审批权限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两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各地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四、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示制度

各地要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将按规定权限批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五、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六、强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督检查

各地要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价格、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严禁学校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名义向学生乱收费。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2010年8月底前研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具体意见,并认真组织落实。各地贯彻落实的具体情况,请于9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教育部(财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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