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省、南通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目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经研究决定,按南通市区标准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由原来的420元调整到550元、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每年由原来的120元调整到350元。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
(一)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每人每年缴纳60元。
(二)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0元。
(三)法定劳动年龄段(18周岁及以上,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其他非职工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20元。
(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以及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家庭成员,个人不缴费。
二、经费渠道
城填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区镇财政按原规定分担,即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全部由区级财政负担,成年居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三、其他
本通知从2013缴费年度起执行,今后筹资标准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筹资标准通知
南通市通州区人社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