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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通人社[2012]133号、通财预见[2012]89号)

作者: 时间:2013-02-17 点击数:

区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省、南通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目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经研究决定,按南通市区标准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由原来的420元调整到550元、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每年由原来的120元调整到350元。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

(一)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每人每年缴纳60元。

(二)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0元。

(三)法定劳动年龄段(18周岁及以上,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其他非职工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20元。

(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以及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家庭成员,个人不缴费。

二、经费渠道

城填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区镇财政按原规定分担,即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全部由区级财政负担,成年居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三、其他

本通知从2013缴费年度起执行,今后筹资标准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筹资标准通知

南通市通州区人社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20份

地址:南通市通州区行政中心1号楼1313室 邮编:226300 电话:(0513)86520202 (0513)86512326 传真:(0513)86543308 copyright(c)南通市通州区教育局发展规划与财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