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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11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3-01-11 点击数:

各完中、职业中学,各镇财政所(分局),各教育督导组,各初中、小学,教育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1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11]28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教财[2007]32号)和《市物价局、教育局转发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价费[2010]295号)、《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明确2011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价费[2011]2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区2011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

城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育才中学、金沙中学、金郊初中、金北学校、实验小学、金沙小学、通州小学)服务性收费内容为:住宿费、伙食费;代收费内容为:社会实践活动费、校服费。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服务性收费内容为:伙食费。

上述收费项目中,社会实践活动费按照每生每学期50元收取。城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需统一着装的,按规定向区教育局、物价局申报,经批准后按区勤工俭学办公室统一招标的价格收取校服费。伙食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的原则,按实结算,以学期为单位多退少补。凡包餐制食堂的伙食费标准每学期初还要报区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审核并报区物价局收费科备案。

二、高中代办费及服务性收费

(一)高中代办费标准

年级

教材

(含英语录音教材)

作业本费

社会活动实践费

合计

(元)

高一

290

80

50

420

高二

510

80

50

640

高三

100

80

180

2011年秋季高中用书目录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1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苏教基[2011]13号)文件执行,学校不得重复征订。对需统一着装的学校,可收取校服费,高一年级校服费每生不超过96元,高二年级每生不超过84元,高三年级不得收取(农村中学不作要求)。

职业高中代办教材收费按向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后的价格执行。

代办费必须按实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按班结算;学期结束后15日内,应向同级物价、教育部门报送代办费结算、清退情况。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学校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住宿费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

三、其他政策要求

1、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和收费优惠政策,继续按苏政办发[2005]96号、苏价费[2005]281号文件执行,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2、学校要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表》、《学校住宿费公示表》在收费场所、学生所住宿舍等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对已参加南通市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基地活动的学生,不得重复收取社会活动实践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按照学期结算,实行多退少不补,如有结余必须退还给学生。学期结束前必须将本学期收支情况书面或通过家校通形式向学生家长报告。

开学后,区物价、财政、教育局将组织对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并配合区纠风办等部门依法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南通市通州区物价局 南通市通州区教育局 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收费通知

抄送:南通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通州区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教科文卫工委、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法制文教卫体工委、监察局、审计局、法制办、纠风办,

各新闻单位,新华书店

南通市通州区物价局 2011年8月29日印发

共印200份

地址:南通市通州区行政中心1号楼1313室 邮编:226300 电话:(0513)86520202 (0513)86512326 传真:(0513)86543308 copyright(c)南通市通州区教育局发展规划与财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