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财政所(分局),各教育督导组,各幼儿园: 根据省物价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2〕2号)精神并报区政府批准,现将2012年秋季学期公办(集体)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予以公布(见附件),请各幼儿园遵照执行。开学时暂按2012年春季学期保教费标准进行预收的,可按差额进行补收。
从今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非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下午4:30至6:00),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可收取30元/生·月的托管费。幼儿托管遵循自愿原则,由家长提出申请,并与幼儿园签订托管协议后,按月收取托管费。
各幼儿园要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严禁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严禁强制代办服务收费。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南通市通州区物价局 南通市通州区教育局 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