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省教育厅对《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苏教规〔2010〕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教育厅社会教育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