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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工作实用问答

作者:yj 时间:2007-03-20 点击数:

一、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

1.党员组织关系有几种?

答: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共有两种: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通常也叫做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党员经组织决定,调动工作、参军、招工、升学或其他原因等,需从一个单位、地区到另一个单位、地区的,可开写这种正式组织关系;另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通常也叫做临时组织关系,是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工作、实习、考察等所开写的党员证明信件。它只能证明他是中共党员,他的党员组织关系仍在原来的工作单位,并没有转移。

2.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程序有哪些?

答:教育局党委所属基层党组织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必须以组织介绍信为依据。接收党员,应以教育局党委出具的组织介绍信为准;转出党员,应首先将组织关系介绍信开至教育局党委,然后由教育局党委根据有关规定再出具组织介绍信。

3.党支部无公章,怎样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答:可由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后,到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期间调动工作,其党员组织关系如何接转?

答:对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调动工作的党员,原党组织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同时,应将该同志受处分的情况、留党察看的起止时间以及受处分期间的现实表现同时通知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5.脱产学习是否要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答:党员经组织批准,脱产学习,时间又比较长的,一般都应开写“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目前被高等学校录取、脱产学习时间在两年以上的党员学员,都要转接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有的党员临时外出学习,时间不长的(例如参加短期轮训班),可不接转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由单位开写“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以证明他是党员。党员证明信一般只限于六个月内使用。

6.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预备期未满,要不要转移正式关系?

答: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经组织决定调往另一单位工作,应按照规定手续,及时把正式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并在“中国共产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上写明是“预备党员”。

7.流动党员组织关系如何转移?

答: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六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

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其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8.出国留学、讲学和研究人员如何接转组织关系?

答:出国留学、讲学和研究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一律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原单位可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派出部委保存。派出部委将党员名单通知驻外使、领馆党委。各驻外使领馆党委可根据党员人数、分布状况以及驻在国情况,建立党支部、党小组或单独联系。

9.党员因私短期出国、出境或自费出国留学,其党员组织关系怎样接转?

答:凡因私事要求出境的共产党员,必须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公安部门提出申请。以公安部门为主,与同级党委组织部共同商议(党员领导干部要按干部管理范围报批),经审查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出境手续。

短期出国、出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不转移,仍保留在原单位(农村党员,保留在乡(镇)党委)。自费出国留学者,在他们学成回国之前,其党员组织关系,也保留在原单位。

10.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丢失后怎么处理?

答: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保存自己所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11.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如何处理?

答: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接转。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一种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12.什么叫党籍?

答:党籍是指党员资格。一个申请入党的同志,当他履行了入党手续,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就取得了党员资格,就有了党籍。取得了党籍,是一个人从组织上被承认为党员的依据。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劝退出党、除名、自行脱党、自动退党、不予登记,开除党籍的,就失去了党籍。党籍是党员的政治生命,党员个人应十分珍惜,党组织在处理有关党员的党籍问题时,也应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13.对受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籍如何处理?

答:党章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对受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籍处理,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1)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2)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3)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三年含〉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4)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5)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6)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也一律开除党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1)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符合上述(1)(2)两项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14.怎样处理出国出境长期定居党员的党籍问题?

答:对出国或出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在他们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基层党组织可将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15.经批准出境定居若干年后又返回的党员,其党籍应怎样解决?

答:经批准已出境定居的党员,若干年后又返回者,本人提出要求解决其党籍问题时,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向本人说明,因他们长期脱离党的生活,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可以重新入党。如有特殊理由,认为可以恢复党籍者,要由县或相当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报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

16.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学成回国后,其组织生活可否恢复?

答: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学成回国后,经过了解,证明在国外确无问题,可以恢复党员组织生活。如果是预备党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可以按期转正。

17.怎样处理党员的退党问题?

答:党员要求退党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党员退党以后,党组织仍应从政治上帮助他们,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不要采取冷落的态度,更不要排斥岐视他们。党组织应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18.开除党籍与劝其退党有何区别?

答:开除党籍与劝其退党,虽然都是处理党员的党籍问题,但是两者有原则区别。前者是对犯严重错误的党员执行纪律,以纯洁党的组织,保证党的团结统一;后者是对后进党员的组织处理问题,为的是保持党的先锋队性质,保持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因此,在具体处理和对待上,绝不能把开除党籍与劝其退党两者混淆。

19.什么叫党龄?

答:党龄是指党员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后经过的年数,即成为正式党员后的全部时间。党龄表示一个党员在党内生活和工作的实际经历。由于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而他在党内的生活与工作不能不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当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之后,他在党内的生活和工作才不受这些限制。因此,党员的党龄,应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20.如何计算特殊情况党员的党龄?

答:被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其党龄从延长预备期满后被批准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他们恢复党员权利之后,留党察看期间的党龄连续计算。

被错误地开除后又恢复党籍的党员,其党龄应连续计算。

因自行脱党、劝退出党、要求退党而出党或被开除党籍的人重新入党后,其党龄以重新入党后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以前一段的党龄不能计算在内。

由于多种原因而失掉一段时间党籍的党龄计算,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凡经党组织决定恢复这段时间党籍的,其党龄从原被批准为正式党员之日起算起。被批准重新入党有预备期的,其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没有预备期的,其党龄应从上级党委决定重新入党之日算起,前段党龄不能连续计算。

21.不同时期,认定入党时间有怎样的规定?

答:我们党的历史上,有些时期各党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则没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入党时间从党员大会通过预备党员之日算起,有些时期入党时间则从党委批准之日算起,情况不尽相同。具体情况如下:

1921年7月1日至1923年6月9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

1923年6月10日至1927年4月26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预备期为劳动者预备期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

1927年4月27日至1928年6月17日,工人,农民、手工业者、店员、士兵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预备期三个月。

1928年6月18日至1945年4月22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

1945年4月23日至1956年9月14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农、士兵预备期六个月;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一年;其他人员二年。

1956年9月15日至1969年3月31日,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预备期一年。

1969年4月1日至1977年8月11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

1977年8月12日至1982年9月5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预备期一年。

1982年9月6日至今,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预备期一年。

二、党员发展与管理

22.如何写入党申请书?

答:入党申请书没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应包括的基本内容是:为什么要入党,主要写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自己对入党的态度和决心等等。写入党申请书时,申请人要认真学习党章和党的有关基本知识,了解党、认识党,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必须本着对党忠诚老实的态度,如实地向党组织说明自己的思想和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伪造。申请入党的人向本单位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可以经常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主动争取党组织的帮助和教育,一般不必重复递交入党申请书。党组织应及时派人同申请人谈话,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23.怎样审阅入党申请书?

答:着重把握两点:一、申请入党人是否符合《党章》规定的申请入党的条件。《党章》第一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学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二、入党申请书的内容是否完整、清楚。(1)为什么要入党,主要写自己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2)自己的政治信念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主要情况;(3)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以及今后努力方向,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另外,为了能尽快地得到党组织对自己的全面了解,申请人也可以将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以及政治历史问题和受过奖励、处分等需要向组织上说明的事情,写成材料交给党组织。

24.怎样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答: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二、要求入党迫切,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决心履行党员义务。三、在工作、生产、学习中表现好,成绩突出。四、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五、已经正式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申请入党人经过一段时间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即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是:一、经党小组推荐或党支部提名,是共青团员的由团组织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二、由各党小组对推荐、提名名单进行充分酝酿讨论。三、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进行审查,根据多数党小组的意见,集体讨论决定。四、凡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及时向全体党员公布,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25.如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答: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循序渐进,坚持经常。内容主要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方法要切实可行,形式要生动活泼。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组织的有教育意义的活动,定期培训;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并检查他们完成工作的情况。

党支部指定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要由正式党员担任,主要任务是:

(1)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和存在问题,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积极上进,端正入党动机。

(2)经常向党小组、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并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认识和实际表现,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措施和建议。

(3)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向党小组、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党支部每一个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主要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和本职工作表现,以及他们的工作、学习表现和完成党组织交办任务的情况。考察结果要及时载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

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过程中,积极分子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汇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26.怎样确定发展对象?

答: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通常采取个别了解、分别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等方法。了解面尽可能广一些,引导群众反映情况尽可能具体一些,并作好现场记录。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深入调查清楚。

《党内外群众座谈会记录》具体内容是:(1)时间;(2)地点;(3)主持人姓名、党内职务;(4)参加人员姓名、党内外职务;(5)记录人。要求对群众发言逐人记录,讲什么记录什么,最后要有签名。党内、外群众座谈会要分别举行,一个座谈会一份记录。

个别了解的情况要随时整理成材料,并由反映人签字。

27.如何进行政治审查?

答: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完整的政审是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包括如下内容:(一)本人简历。(二)政审中提出的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同时说明是本人交代的还是被组织查出的或别人检举的,组织上曾否作过结论或进行过处理。(3)调查的结果。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悬而未定的问题或疑点。(4)结论意见。对查证结果综合分析后,认定查证问题的事实、情况、程序及本人认识,提出是否影响其入党的意见。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28.入党前是否要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答:根据省、南通市委、通州市委组织部的要求,发展对象在被吸收为预备党员前,都要经过通州市委组织部、党校统一举办的培训班集中培训。没有经过市里集中培训取得结业证书的,不能发展入党。中学生发展对象的培训一般集中在暑假进行。

29.《发展对象综合考察报告》的形成有哪些要求?

答:《发展对象综合考察报告》由党支部整理形成,主要内容包括:

1.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文化程度、是否团员、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申请入党时间、开始培养时间、列为发展对象时间、计划发展时间)。

2.对发展对象政治历史、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审情况。

3.发展对象向党组织提出的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确定发展对象时征求培养联系人、党小组(团组织)、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5.对发展对象入党动机和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审查意见(包括培养、教育和考察过程,现实表现、主要优缺点等)。

6.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关于发展对象能否和何时发展入党的意见。

综合考察报告形成后,党支部盖章,或支部书记签名,以示负责。并与其他材料一并按要求整理成发展党员预审材料报送党委预审和组织部门预审。

30.发展党员公示有哪些要求?

答:发展对象经预审同意后,即可履行入党手续。在召开党员大会吸收新党员前在校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群众无异议或群众反映有问题但经查确认没有问题的公示对象,按规定程序批准发展入党;对群众反映有一般性缺点和错误的公示对象,应及时予以提醒和批评教育,确认改正后按程序批准发展入党;对经查确认群众反映问题属实,不符合入党的条件公示对象,不予批准接收为预备党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同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公示对象,暂缓发展,待查清实情后,再决定是否发展。)不经公示,不得发展为预备党员。

31.发展党员如何确定介绍人?

答:发展党员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应经本人同意)。

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以及民主评议后的不合格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一般情况下也不宜约请亲属做自己的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介绍人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32.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主要有哪些程序?

答:(1)申请入党的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应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需要时还要回答党员提出的问题。

(2)党小组和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入党的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入党人的审查情况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4)与会党员根据党员标准联系入党申请人的表现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入党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申请入党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接收申请入党的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33.发展党员支部大会的人数要求有哪些?

答:各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决议和决定,必须坚持双过半原则,即会议实到人数(预备党员除外),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一半以上;赞成决议或决定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

下列情形的党员可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患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还在服刑的;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下派、挂职、外出学习或工作、生产(打工、经商)半年以上的等等。

34.入党宣誓仪式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答:(1)宣布仪式开始,奏《国际歌》;

(2)党组织负责人致词;

(3)宣布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

(4)宣誓;

(5)上级组织负责人讲话;

(6)新党员代表向党表决心;

(7)党员代表或积极分子代表讲话;

(8)宣布仪式结束。

35.支部大会决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应包括以下一些内容:申请人的主要优缺点,应到、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表决结果(赞成或不赞成及弃权的票数各有多少),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

36.发展党员党委审批前,上级党组织为什么要派专人谈话?

答: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报送的材料不全或存在其他问题,应抓紧弄清或由党支部补报;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的目的,是为了使上级党组织直接了解申请人的情况,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这样做有助于防止偏差,保证审批的正确性。谈话的内容,着重是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员义务和权利的情况以及觉悟程度,从而看他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37.临时党组织能否审批预备党员?

答: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38.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在时间上有何要求?

答: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39.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有哪些?

答: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40.预备党员转正是否需要公示?

答:党支部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前对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预备党员不经公示不得转为正式党员。

41.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的支部大会主要程序有哪些?

答:(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2)党小组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小组意见。

(3)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4)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或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42.延长预备期有哪些要求?

答:在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对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43.哪些入党材料应归入人事档案?

答: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将有关情况在其《入党志愿书》上填写清楚,也存入本人档案。

44.预备党员同正式党员有什么不同?

答:在党的生活中,预备党员同正式党员不同的地方在于: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则没有。除此之外,在行使党员的其他权利方面和在履行党员义务方面,预备党员同正式党员都是一样的。预备党员之所以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方面是由于预备党员刚刚入党,一般地说,他们对党的认识,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还只是初步的。他们对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不很熟悉。因此,如何正确运用党内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他们来说,需要一个熟悉和学习的过程。另一方面,是由于党组织对预备党员正在进行一步的教育和考察,为了对党的事业负责,在他们没有转为正式党员以前,是不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45.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何时算起?

答:按照新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实践证明,这是一个比较适当的时间,过长了不好,过短了也不能起到预备期的作用。

46.预备党员能否被指定为党支部的负责人?能否参加上级党委的扩大会议?

答: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同正式党员不一样,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预备党员不能担任党支部的负责人。但在必要时,经上级党委批准,可以参加和列席上级党委召开的有关会议。

47.本人未提出申请,支部大会能否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

答:预备党员预备期满,不论他本人提出转正申请与否,支部都要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支委会和支部大会主要根据他是否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作出能否转正或要不要延长预备期的决议。不要因为本人未提出转正申请,而采取无限期拖延的做法。

作为预备党员本人来说,预备期满时,应该主动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书面或口头),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和主要优缺点。预备党员主动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也有利于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

48.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党员和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转正时,本人因故不能出席,能否讨论?

答:支部大会讨论发展预备党员和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转正,本人必须参加。如果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延期讨论。

49.预备党员因病长期休养,预备期满时能否转正?

答:预备党员因病长期休养,并不影响转正。党组织可以通过他在病休期间的表现(如对党的信仰、组织观念、对疾病的态度、群众关系等),考察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本人也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争取党组织的教育和帮助。在预备期满时,按照规定办理转正手续。

50.党员预备期已满,但因种种原因,支部不能按期讨论,党委不能及时审批,拖延的这段时间算不算延期?

答: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及上级党组织应及时讨论和审批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如确属组织方面有特殊原因,延长了对预备党员转正问题的讨论和审批时间,本人确已具备了转正条件,则支部和上级党组织应讨论和批准“按期转正”。拖延的这段时间不应该算延期。

51.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遗失了,应怎样办理其转正手续?

答: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由于组织上保管不慎或在转送时遗失了,应该按照组织手续补填入党志愿书。如该预备党员已经调动工作,原接收入党的党组织应该负责介绍其入党时的情况。在保管或转送遗失了入党志愿书的单位,要负责证明遗失的情况,然后按照组织手续补填入党志愿书。并根据党章规定,办理该同志的转正手续。

52.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去世,是否还需办理其转正手续?

答:一般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只要报上级党委备案即可。但有的预备党员为党和人民的利益而英勇牺牲,为了表彰他的模范事迹,也可办理追认正式党员的手续。

53.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调动工作(包括军人复员退伍),其转正问题如何处理?

答: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工作如有调动(包括军人复员退伍),原单位党组织应负责对其作出鉴定。凡是预备期满,还未办理转正手续的同志,原单位党组织应及时讨论他们的转正问题。需要延长预备期或因种种原因未能按时办理转正手续的,由原单位党组织在转移关系的同时,将延长预备期的理由,或未能按时办理转正手续的原因,能否转正的意见,负责向新工作单位(或地方)的党组织介绍清楚。预备期未满的,应当由原单位党组织将其对预备党员考察教育的情况向新工作单位介绍清楚;他的转正问题,应由调入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办理。调入单位的党组织,不能因为不是本支部发展的党员而任意拖延讨论其转正问题。

54.持党员证明信临时外出的预备党员期满时,临时所在支部可否讨论其转正问题?

答:不能。党员证明信,只是作为证明党员临时外出之用,而党的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所以,临时所在支部不能讨论他的转正问题,可待回来后再作讨论。但临时所在单位党支部应切实负责地向原单位党组织介绍预备党员在这一期间的具体表现。

55.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吗?

答:支部大会在讨论发展党员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会议。因为入党介绍人要向支部大会认真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以及培养教育的过程。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入党介绍人因故不在,支部大会可讨论其的转正问题,并作出决定。因为入党介绍人发表意见,不是转正工作中必须履行的一项手续。

56.预备党员在什么情况下要延长预备期?

答: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仍与党员标准有距离,党的组织认为应当继续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一般对有以下几种表现的人应该延长预备期:(1)入党时条件较差,在预备期间转变不大,但本人还愿继续改正,并且有培养前途;(2)入党时的表现还不错,入党后在思想、工作等方面又产生了不少新的缺点,群众中影响不好,但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3)入党时具备党员条件,入党后犯了错误但不太严重,又检讨深刻、愿意改正的;(4)工作积极,不怕困难并有一定的成绩,但是思想作风上犯有骄傲自满、强迫命令、脱离群众等较严重的缺点毛病,经过教育转变不大,但愿意改正错误的;(5)入党者虽犯了错误但有一定觉悟,拥护党,并表示愿意进步,而且有可能达到党员条件的;(6)因其他原因应该继续考察的人。

57.在什么情况下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不够党员标准应该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如:(1)严重违法乱纪、品质恶劣,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2)入党动机不纯,有严重的个人主义,屡教不改;(3)思想、作风恶劣,严重违反《准则》,破坏党的纪律,在党内拔弄是非,闹不团结,经教育无效;(4)入党后犯了错误,拒绝检讨和改正;(5)思想觉悟太低,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愿意退党;(6)延长一次预备期,仍没有转变。

58.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是否需要党委审批?

答: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是一件严肃的事,它和决定预备党员转正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一样,需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批。

59.延长预备期的支部大会决议包括哪些内容?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党委的批复填写什么地方?

答: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应包括:继续考察的理由,延长多长时间,通过决议的情况等。支部决议和党委批复文字要简明,填写在入党志愿书“备考”栏内。

60.预备党员延长一次预备期仍不具备转正条件,可否再次延长预备期?

答:不能。根据党章规定,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如预备党员经过延长预备期的考察,仍不具备正式党员条件,应该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既不能再次延长预备期,也不能以延期讨论,变相延长预备期。

61.对长期病休的党员如何进行管理?

答:(1)党组织要采取不同形式组织长期病休党员过组织生活。对参加组织生活有困难的党员,党组织不要勉强要求他们过组织生活,可指定党员负责进行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的精神和党内重要活动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志和要求。对那些身体条件许可,本人坚持要求参加组织生活的同志,在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和参加一些重要的党内活动时,次数不宜太多,时间不要太长。对那些休养地点距离本单位较远,休养时间较长的党员,党组织可开具证明信,把他们介绍给所去的疗养单位或有关地方党组织,由这些单位的党组织酌情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

(2)病休党员参加民主评议要充分照顾他们的身体状况,一些长期生病、行动不便、卧床不起的党员,可暂不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3)党员病休超过半年,工资减发后,其缴纳党费的数额,应按照减发后的实际工资收入缴纳党费;如不减发工资,仍应按原工资比例交纳党费。

62.对患有精神病的党员如何进行管理?

答:对患有精神病的党员,在其患病期间应保留其党籍。但由于这些党员不能履行党员的义务和行使党员的权利,可以暂时停止其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其他政治活动。当其病愈后,是正式党员的,应即恢复组织生活;是预备党员的,应经一定时间的考察,按预备党员转正的有关规定讨论其转正问题。

63.对违纪受处分的党员如何进行管理?

答:(1)党员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后,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同原来一样。党组织要引导这些党员从所犯错误中吸取教训,振作精神,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后,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党员的其他权利、义务和原来一样。所以其他内容的组织生活,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都应积极参加。党组织要定期分析这些党员的表现情况,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帮助他们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满后,本人应向所在的党组织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正式党员的权利。党支部应及时地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作出决定,报党委审查批准。受留党察看的党员,如果实践证明已改正错误的,即应按期恢复其正式党员的权利,受处分期间的党龄予以停留;如果受处分的党员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满时,因为改正错误不好,不能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但又没完全丧失共产党员的条件,可经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定,报原审批党委批准,再延长留党察看一年;经过两年时间的考察,仍然不具备党员条件者,应当开除其党籍。

(3)党员犯严重错误而被开除党籍后,党组织要教育他们吸取教训,自觉遵守因家的各项法规和法令,多做一些有益于党、有益于国家和人民的工作,争取当一个好公民。被开除党籍者,经过长期考验,已经改正错误,如本人申请入党,党组织应认真讨论并严格审查,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可以新吸收他们入党。

三、党员民主评议

64.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要求有三条。(1)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民主评议党员要切实解决党内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衡量这项工作搞得好不好的主要标准是:看领导班子是否得到充实加强,战斗力提高了没有;党员素质是否较大提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怎么样;党内腐败分子是否清除,不合格党员是否作了处置;党内各项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促进了生产和工作。(2)要充分发扬民主。评议工作的每个环节,都应注意扩大党内外群众参与的程度,不能少数人出点子、划框子、定调子,搞“少数人运动多数人”。要让党员一起分析支部存在的主要问题,群众对党员的评价和意见,要以适当方式反馈给党员;组织处理,要认真听取党员的意见,同时要允许被处理者申诉和保留意见。(3)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评议,要比一般党员要求更严格,党组织要认真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评议。

65.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答: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总的来说,要依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具体内容应当根据当前形势和党的任务对党员的要求,根据现阶段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要求和特点来确定和调整。一般来说,民主评议的基本内容包括:(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参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3)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4)是否坚决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5)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66.民主评议党员的方法步骤有哪些?

答: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教育局党委及校党委、总支委的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一般相对集中。民主评议的实施步骤通常为:(1)学习教育阶段。民主评议党员一般以党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中央有关文件为基本内容,着重抓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理想宗旨教育、党风党纪教育,学习教育要理论联系实际,结合工作实际和评议内容进行,方法上要力求生动活泼、富有实效。(2)自我评价阶段。自我评价主要是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进行。要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自觉清理思想,检查言行,肯定成绩,找出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在是否合格上进行自我认定。自评前,应认真、如实地写好个人总结材料,并主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个人总结写好后要经党支部审定,然后由党员在党支部大会上进行自我总结。(3)党内、党外评议阶段。先在党支部或党小组内进行互评。评议中要避免不负责任的评功摆好,要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自我解剖、带头接受批评、带头评议他人。对不宜公开批评的问题,可通过意见箱或同党员个别谈话等方式,让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党内互评后,可采用座谈会或民意测验的方法,听取党外群众对党支部和党员的意见。(4)组织考察阶段。召开支部委员会,将各方面对每个党员的评价和反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初步意见,需要核实的情况,再进一步调查核实。然后提交党员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正式组织意见。对确定为优秀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要报上级党委审批。(5)表彰、处理阶段。经过民主评议,对一致公认表现好的党员,由基层党组织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突出优秀党员,报上级党委给予表彰;合格党员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对不合格党员要按照有关政策,区别情况,严肃处置。

67.离退休党员如何参加民主评议?

答:离退休党员,凡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党组织的,应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组织关系已转往现居住地的离退休党员,应到现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68.病休党员如何参加民主评议?

答:病休党员包括离退休党员中年迈体弱的老党员,在参加民主评议时要充分考虑到他们的身体状况。党组织不强求他们参加民主评议,可以通过委派党员联系人及时向他们传达党的文件、政策,通报党内情况,使他们过好组织生活。

69.预备党员如何参加民主评议?

答: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评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步骤均同于正式党员。但在表彰处理阶段,与正式党员有所不同。一是预备党员不宜作为优秀党员。这是因为预备党员在预备期中,正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考察,还没有取得正式党员的资格。对预备党员中表现突出的,可以给予口头表扬或奖励,特别突出的可用其他方式表彰宣传他们的事迹。二是对预备党员不能做劝其退党处理。在民主评议中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预备党员,根据具体情况,有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帮其在预备期内改正错误;有的可延长预备期;有的可以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70.哪些党员应定为不合格党员?

答:不合格的党员是指那些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的人。有下列表现的党员在民主评议中应定为不合格党员:共产主义信念发生了动摇,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组织观念淡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忘记党的宗旨,对人民群众的疾苦漠不心关,私心严重,利用职权或工作之间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工作、生产不积极,不认真,疾沓拖拉,敷衍了事,质量低劣,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本职任务;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斗争,甚至当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脱逃等等。

71.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应经过哪些程序?

答: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对党员的政治生命负责。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在处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程序:(1)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并形成综合材料;(2)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3)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4)党支部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核实的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在认真审查上报材料后,经充分讨论作出决定;(5)党支部收到党委批复后,要及时找被处置对象谈话,转告上级党委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6)最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72.处置不合格党员有几种方式?

答: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是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党组织战斗力的必要措施,也是党员队伍建立正常的进出口机制,坚持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处置不合格党员,要采取“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要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党章和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凡是不合格又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虽然不合格但愿意改正并有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继续帮助、教育,到期不改的予以除名;凡是本人要求退党的,应予批准。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同整顿基层党组织结合起来,对那些因组织软弱涣散而产生的不合格党员,应先整顿组织,过一个时期再视情况处置不合格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严格坚持党员标准,坚持思想教育和组织处理并重,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严肃处理。

73.什么是限期改正?

答:限期改正是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督促这些党员在规定时间内改正错误,提高觉悟,达到合格党员条件所采取的一种组织处置措施。限期改正这一组织处置形式,适用于虽然属于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人。对不合格党员作出限期改正的处置,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限期改正的时限一年。在限改期满时,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限期改正不是党的纪律处分,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74.限期改正书面通知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限期改正书面通知应包括:(1)明确该同志目前存在的必须限期改正的主要问题。(2)限期改正的期限(起止日期)。

75.什么是劝其退党?

答: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组织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要求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在劝退时,一定要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劝退党员的表现进行全面的、历史的分析,实事求是地作出决定。劝党员退党,要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劝党员退党,是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也不能代替党的纪律处分。因为被劝告退党者不属于违犯党纪的党员。

76.什么是自行脱党?

答:自行脱党是指没有正当理由,自己脱离党组织。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自己是自行脱党。”这一规定表明,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都算自行脱党。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关键是看有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有客观原因的这类党员,一律不加分析地作自行脱党处理。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脱党行为时,应及时对其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才去过问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处理。

77.不合格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是否享有党员权利?

答:限期改正是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帮助的一种形式,不是纪律处分,限期改正的党员,与其他普通党员一样享有各项权利和义务。

78.不合格党员限改期满时,应如何办理组织手续?

答:对限期改正的党员限改期满时,所在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对其在限期改正期间实际表现进行严格考察,经本人提出申请,党小组讨论,党支部委员研究,提交党支部大会评议,分别情况作出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对已改正缺点、错误,具备党员条件的,应解除限期改正;对经过教育仍无转变,不起党员作用的,要劝其退党或从党内除名。

79.如何做好被处置党员的材料归档管理工作?

答:民主评议、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整理材料,立卷归档。归档材料包括:评议工作中形成的组织意见、优秀党员的主要事迹、处置不合格党员综合报告、证明材料、个人检查、处置批复。归档材料需经党组织审查盖章后归入本人档案。其他有关材料,由党委(总支)统一保管。

四、党费管理

80.党员为什么要交纳党费?

答: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按时交纳党费不仅是党员对组织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因此,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并以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81.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如何计算?

答:凡有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党组织和党员在计算交纳渖费基数时,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执行规定,做到准确无误。

8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 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至1500元(含1500)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83.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有工资收入党员的交费比例交纳党费。

84.离退休党员受聘得到的收入是否列入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答:离退休党员在享受离退休工资的同时从受聘单位所得的补差工资应列入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奖金或技术津贴部分,本人自愿交纳党费,可以不限。

85.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合同工、临时工党员有工资收入后,应按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的交纳比例交纳党费。

86.流动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87.党员病休超过半年的,是否应按照当时的实际收入交纳党费?

答:党员病休超过半年,工资减发的,应按减发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交纳党费的数量;工资未变的,仍按原标准交纳。

88.恢复党籍的同志要不要补缴党费?

答:凡被错误开除党籍降低了工资收入,恢复党籍后又补发了工资的,应补缴党费;恢复党籍而未补发工资的,不需补缴党费。

89.党费可否请人代交?

答:一般情况下,党费应由党员本人向党组织交纳。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也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90.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应如何处理?

答: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市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91.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所交纳的党费是否要退给本人?

答: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交纳党费,是预备党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预备党员由于某种原因而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所交党费不退给本人。

92.哪一级党委可以留用党费?

答:根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以及高等院校等单位可以留用党费。基层党委一般不留用党费。

93.党费保存有何规定?

答: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具体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党费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党费应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非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94.对贪污党费的党员应如何处理?

答:党员贪污党费,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要从严处理。应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5.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挤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没有经济收入或生活困难的党员是否需要缴纳党费?

答: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挤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应该缴纳一定数量的党费,标准为每月2角。学生党员每月缴纳党费1角。

无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96.党员的临时性收入,是否也列入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答:党员的临时性收入,如津贴费、补助费、稿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不需列入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但本人自愿多交的,可以不限。

五、基层组织管理

97.“三会一课”指的是哪“三会”和“一课”?

答:“三会”,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是指按时上好党课。

98.“三会一课”分别有哪些要求?

答:党支部大会一般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到会,由支部副书记主持。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紧急事情需要研究,可随时召开。支部委员会决定重要问题时,到会支部委员必须超过支部委员人数的半数才有效;如遇重大问题要作出决定,能到会的委员又不能超过半数时,必须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支部有特殊任务,次数可增加。

党课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最经常、最基本的一种形式。在一般情况下,一两个月要上一次党课,在实施中,可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相对集中使用党课教育时间。

99.党最基层的组织是哪一级?党小组是不是基层组织?

答:党支部是党的组织中最基层的组织形式,党小组不是一级党组织,是党组织的组成部分。

100.党的基层组织人数要求怎样?

答:根据党章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101.党的基层委员会如何产生?

答: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102.基层委员会的任期规定怎样?

答: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03.党支部委员的职数和设置有何要求?

答:党支部委员的职数应是单数,以3-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7人。可分别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支委多的还可以设副书记、青年委员、保密委员、统战委员等。党员人数不足10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一人。

104.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有怎样规定?

答:按照党章规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或3年。凡任期届满的支部委员会,都应召开党员大会,按期进行改选。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改选,要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部委员因人员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缺额,影响支部正常工作时,如果支委会任期届满,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改选支部委员会;如果不到改选时间,可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105.党支部委员的增补和撤换如何操作?

答:党支部委员因工作调出或其他原因缺额,影响支部工作正常进行时,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增补。一般说,增补支部委员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委员因某种原因,失去了党员的信任而需要撤换,只要经过党员大会多数通过即为有效,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撤换党支部委员,不应视为党纪处分。

106.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到会人数有什么要求?

答:党的基层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会人数的4/5,方能进行选举。这里的应到会人数,即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或按规定需计算在应到人数之内的有选举权的全体党员。在执行这一规定时,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107.党支部的工作制度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

(1)党的组织制度;

(2)党的集体领导制度;

(3)党内的表决制度;

(4)党支部大会制度;

(5)党支部委员会议制度;

(6)党小组会制度;

(7)党课制度;

(8)学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制度;

(9)党支部请示汇报制度;

(10)党支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11)党支部联系群众制度;

(12)党支部的保密制度。

六、党员监督与党的纪律

108.什么是党员监督?

答:党员监督就是党从人民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对党员、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督促,其核心是将党的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置于广大党员群众的监察、督促和约束之下。防止权力发生腐败,从为人民服务的工具蜕变为侵害人民的工具。其根本任务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109.党员监督有哪些主要形式?

答:有两种主要形式,即党员监督包括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

110.党内监督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一是组织监督。即党组织对党员监督、集体监督和纪检机关监督。二是法规监督,就是健全党内法规,以规范党员的行为,发扬优良传统作风。

111.党外监督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党外监督主要包括: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党派的监督。

112.保障党员权利应坚持哪些原则?

答:保障党员权利应坚持以下原则:①民主集中制原则;②党的纪委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③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④实事求是的原则

113.党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答:党章的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和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党员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慎重的态度。

此外,党章还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委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委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114.处分党员应由哪一级党组织决定和批准?

答:对犯错误的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教育局委员会批准。

115.给予党员党纪处分时,应履行哪些手续?

答:给予党纪处分时,应履行如下手续:(1)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2)在支部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参加会议,并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他辩护。(3)党支部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将书面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让其签注个人意见,然后上报。上报处分决定时,要同时附上受处分者本人的检讨、主要的调查证明材料。(4)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必须经过党委或纪委集体讨论通过,作出书面决定。(5)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议前,应指定合适干部同受处分本人谈话,听取本人对错误事实与定性处理的意见,同时对他进行必要的教育。(6)上级党组织一经讨论批准,就要下达批复,并向本人宣布。

116.在给予党员党纪处分时支部与上级党委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答:对违纪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如果支部与上级党委意见不一致,应进一步深入调研,弄清情况,尽可能消除分歧、统一认识,在此基础上再作决定,但不能因不同意而久拖不决。

如果上级党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事实材料清楚,性质认定准确,应当恰当地作出决定。如果这种决定同支部的意见不一致,支部必须坚决服从,并执行上级党委的决定。支部对上级党委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可继续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请求上级重新复议;在上级党委没有作出改变决定之前,支部要无条件地执行上一级党委的决定,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但有权向高一级党组织报告。

117.党员受行政处分,是否都要给予党纪处分?

答:党员受行政处分,不一定都要给予党纪处分,党员受较轻的行政处分,又不涉及党纪问题的,可不给党纪处分;如果受到较重的行政处分,而又涉及党纪问题的,应根据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行政上受开除公职处分的,必须开除党籍。

118.共产党员犯罪需要法办,是否一定要等开除党籍才能逮捕、起诉、审判?

答:共产党员违犯刑法,需要逮捕、起诉和审判的,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程

序行事,而不必要等到党内处理后才去作法律处理。对违犯刑法的共产党员的党纪处理,可以在公安、检察机关逮捕、起诉之前,也可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后,这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什么时候处理有利来决定。处理时,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同有关司法部门取得密切联系,互通情况,以利及时作出正确决定。

119.党纪处分后一定时间要不要取消处分?

答:共产党员因违犯党纪而受党纪处分的,不论他改正没有,都不存在取消原来的处分的问题。如果对党员的处分是错误的或不当的,经过复查,可以改变原处分,但这不是取消正确的处分。受处分的党员在实践中改正了错误,党组织应当欢迎和鼓励,但对原来的处分不能因此而取消。党员受留审查看处分,经过察看期间的考验,确已改正了错误,应当按期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但这不是取消处分的意思,不需要履行取消处分的手续。

120.撤销党内职务与免职有何区别?

答:撤职和免职是有原则区别的。撤职,是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一种纪律处分。免职,则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制度,不是党的纪律处分。在某些情况下,有的党员犯了错误作了处理后,党的组织免去其现任职务,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121.如何执行党员留党察看处分?

答:党章规定,党员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这就是说,给予党员留党察看处分,时间可以一年,也可以两年。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到察看期满还不能恢复他们正式党员权利,而又没有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可以再延长察看期一年,满两年仍然不能恢复正式党员权利的,就应开除党籍。党员经过留党察看,事实证明他已经改正了错误,由本人申请,经所属支部大会讨论,作出恢复他们正式党员权利的决定,报原批准处分的党委批准。

122.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是否仍然要过党的组织生活?可否听读党内文件?

答:根据党章规定的精神,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他权利和义务同原来一样。因此,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仍然要过党的组织生活,可照常听读党内文件。

123.由其他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的时间应当从什么时候算起?

答:由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的时间,应当从批准留审查看的时间算起;由开除党籍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的时间,应当从原批准开除党籍的时间算起。如果原开除党籍处分执行的时间已超过两年,可以在改变处分的同时,一并决定恢复他的正式党员权利。

12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可否提前恢复正式党员的权利?

答: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其察看期规定为一年或二年。察看期满后,由党员本人提出恢复正式党员权利的申请,组织应根据其考察期间的现实表现及时讨论,作出决定。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应当坚持按期办理。如有个别同志在留党察看期间确实表现突出,作出了特殊贡献,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经上级党委批准,方可恢复正式党员权利。

125.党员违犯党纪后将调动工作,应如何处理其处分问题?

答:党员违犯党纪后将调动工作,党组织应在其调动前抓紧时间对其进行党纪处分,并在其调动时将处分情况通报给新单位党组织。不应该因党员即将调动而不予处分,或将处分问题转给新单位党组织处理。

126.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时间已满,支部大会表决是否恢复他的正式党员权利的时候,他本人有没有表决权?

答: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时间已满,支部大会在表决是否恢复他的正式党员权利的时候,他本人没有表决权。

127.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因表现不好,不能恢复正式党员权利,可否作劝退处理?

答:党章规定,党员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满两年仍表现不好,不能恢复正式党员权利的,就应开除党籍。这是严肃党的纪律的郑重处置,不能变相延长察看期,更不能用劝退来代替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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