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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区学生(幼儿)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通教财〔2016〕54号)

作者: 时间:2016-12-14 点击数:

城区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做好2017年度城区在校学生(含幼儿园幼儿,下统称“在校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按时圆满完成年度筹资目标任务,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6〕112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对象

城区(原金沙镇、高新区)范围内各学校(幼儿园)在校学生儿童均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城区学生(幼儿)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校学生儿童,不再随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新农合)。城区各学校(幼儿园)名单如下(共37所):

1.区直(13所):通州高中、金沙中学、育才中学、实验中学、通州中专、实验小学、通州小学、金桥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实验幼儿园、通州幼儿园、金桥幼儿园、虹西幼儿园。

2.金沙街道(13所):金郊初中、金北学校、金沙小学、金余小学、英才小学、城区幼儿园、城北幼儿园、城东幼儿园、金沙小学附属幼儿园、蓓蕾幼儿园、金西幼儿园、金余幼儿园、春晖幼儿园。

3.金新街道(11所):文山初中、金乐小学、正场小学、张謇学校、高新区幼儿园、育才幼儿园、金泰幼儿园、皇都宝贝幼儿园、阳光幼儿园、正场幼儿园、艺术幼儿园。

二、征缴标准

学生儿童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助标准470元。

属于低保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户的在校学生儿童及五保供养对象、孤儿的个人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三、征缴方式

根据通政办发〔2016〕112号《实施意见》规定,城区在校学生儿童个人缴费由区教育局组织筹资,由所在学校(幼儿园)负责实施。

四、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事关广大学生儿童的切身利益,城区各中小学(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确保所在学校(幼儿园)学生儿童的参保率达到通政办发〔2016〕112号《实施意见》规定的99%以上。要及时向每一位学生儿童发放《学生参加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情同意书》,通知学生儿童转告其家长确认签名后交所在学校(幼儿园)保管备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财政专用票据由所在学校在春季开学时与学费一并开具。

2.要按时完成征缴和上报工作。各学校(幼儿园)应在2016年12月21日前按班级完成登记造册、名册上报和医保费解缴工作。《江苏省通州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表》(附件1)经学校盖章、负责人签字后随解款单复印件报区教育局发展规划与财务科1313室;《在籍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花名册》(附件2)发送邮件至13862828882@126.com

3.要严格执行筹资政策规定和要求。各学校(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通政办发〔2016〕112号《实施意见》和本通知的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将不在校(园)学生儿童和不符合财政全额补助条件的学生儿童纳入参保和补助范围;不得降低收费标准,挤占、截留、挪用所收医保费用。应确保收费过程中的资金安全,及时解缴医保费。

医保费解缴帐户: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

帐号:1111426029100021446-000000004,

开户行:工行城中支行。

筹资工作联系电话:86520202。

联系人:区教育局发展规划与财务科朱雪峰。

医保政策咨询电话:86108101。

联系人:区医保中心曹林荣。

南通市通州区教育局 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14日

地址:南通市通州区行政中心1号楼1313室 邮编:226300 电话:(0513)86520202 (0513)86512326 传真:(0513)86543308 copyright(c)南通市通州区教育局发展规划与财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