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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义务教育学校特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1-02-23 点击数:

各完中,各教育督导组,各初中、小学: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教[2010]273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8]117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11年义务教育学校特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根据省文件规定优先资助下列对象:

1、城乡低保家庭或父母持《特困职工证》的学生;

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3、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5、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主要指因天灾人祸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家庭学生、单亲家庭学生、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学生、无固定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子女等。

上述人员的低保证书、残疾人证书等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统一附在个人登记表后。

申请生活补助经费的寄宿生,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规定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资助标准

2011年春季学期起,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具体为:每生每天补助小学生3元,初中生4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按250天计算,即小学生每生每年7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000元,平均补助面为寄宿学生总数的10%。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按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补助标准为小学生375元,初中生500元。

三、相关要求

1、学校要高度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资助工作,认真学习有关政策,召开专门会议,做到广泛宣传,层层发动,使资助的有关政策家喻户晓。

2、学校收到学生申请后,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严格规范资助评审的程序,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同志挂帅,学校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教师和学生家长代表等参加的评审小组。制订《特困学生量化评分实施细则》,对所有申报的对象要调查核实,摸清情况,并按照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由评审组量化打分。

3、广泛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学校要将拟资助学生名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校务会通过,并在学校醒目位置公示5天以上,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4、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凡未按规定程序评审、资料不全或未按时上报的缓发补助费。挪用专项资金的将抵扣学校公用经费并对校长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城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凡享受特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学生,不再缴纳住宿费。

四、上报时间及方式

特困寄宿生个人申请表、特困寄宿生花名册及学校《特困学生量化评分实施细则》请于规定时间(上半年3月25日前,下半年9月30日前)报教育局发财科,在报送纸质报表的同时,请将特困寄宿生花名册发电子邮件至:tzsxzxf@126.com。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附件1: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

附件2:特困寄宿生花名册

南通市通州区教育局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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