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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1-02-23 点击数:

各完中: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苏教财[2010]96号)、《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苏教财[2007]64号、苏财教[2007]183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2011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区普通高中学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省文件精神,优先资助下列对象:

1、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的学生;

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3、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5、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主要指因天灾人祸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家庭学生、单亲家庭学生、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学生、无固定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子女等。

上述人员的低保证书、残疾人证书等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统一附在个人登记表后。

申请高中助学金的学生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规定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资助标准

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我省从去年秋季学期起,将已执行的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改为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从每生每年1000元提高到1500元,平均资助面为在校生的10%。学校可根据学生困难程度确定具体资助标准,在每学年1000—3000元之间分为2—3档。上半年补助6个月,每生每个月平均补助150元,计900元,可分为600元,900元,1200元3个档次;下半年补助4个月计600元,每生每个月平均补助150元,可分为400元,600元,800元3个档次。

三、相关要求

1、学校要高度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要做到广泛宣传,层层发动,使资助的有关政策及申请办法让每一个学生都充分了解。

2、学校收到学生申请后,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要严格规范资助评审的程序,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同志挂帅,学校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教师和学生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学生填报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申请表》认真审核,并按照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由评审组量化打分。

3、广泛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学校要将拟资助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学校醒目位置公示5天以上,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4、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要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高中国家助学金将实行直接支付制度,由区财政直接将生活补助费打入受助学生储蓄卡中。

5、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四、上报时间及方式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请于每学期开学后规定时间内(上半年3月25日前,下半年9月30日前)报教育局发财科。在报送纸质报表的同时,发电子邮件至:tzsxzxf@126.com。

以上通知,请即贯彻执行。

附件1: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南通市通州区教育局 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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