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食堂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的重要性
食堂管理是中小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堂财务管理、成本核算、饭菜质量、伙食价格和食品安全等关系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事关学校的和谐和稳定。近年来,我省不断完善中小学食堂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制度,高度重视学生食堂食品安全,全面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学生食堂管理工作得到加强,但仍存在少数地区中小学食堂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损害学生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各地各学校要高度重视,从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出发,进一步落实好食堂管理各项规定,切实规范中小学食堂经营服务行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
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9号)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10〕108号)要求,坚持学校食堂“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将学校食堂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学校食堂坚持保本经营、收支平衡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学生缴纳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学生伙食成本性支出,不提倡有过多结余。确有少量结余的,应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学校招待费支出或以其它方式转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要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并将学生食堂的水、电、气费开支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降低食堂运行成本,保证食堂饭菜质量。各地要进一步研究建立农村学校食堂成本性开支补贴机制,对自办学生食堂的人工成本、运行成本等实行定额补助。有条件的地区要在学校公用经费财政拨款之外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补贴学生食堂。
学校要建立学校食堂财务公开制度。学校每学期末将食堂财务收支情况、物资采购情况、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情况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县级教育部门备案,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学校应设立校长信箱,建立信息反馈渠道,接受就餐师生、食堂工作人员对食堂管理有关问题的投诉或举报,并定期公布处理情况。
三、健全中小学食堂内控机制
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建立健全覆盖食堂管理各个关键环节、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义务教育学校的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要在2013年秋季学期结束前完成承包食堂收回工作。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定期对食堂膳食、服务质量、伙食费结算和食堂财务等进行检查评议。要完善伙食定价机制,按月对食堂的收支进行结算,如收支差距较大,要及时调整价格或伙食品种,努力实现学校食堂财务收支“零结余”。
四、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各地各学校要将食品安全摆在首要位置,主管部门与学校和供餐单位之间、学校与食堂管理人员之间均要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必须严格进行责任追究。要加大食品安全培训力度,对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培训,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每个环节、每所学校和每个供餐单位。要强化食品安全措施,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并消除隐患,保证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各个环节符合食品安全规定,保证体检、消毒、留样、陪餐、公示等制度有效执行。要全面提高防范和处置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理”的原则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有关情况。
五、加大中小学食堂管理检查力度
各市、县(市)教育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并于近期组织开展辖区内中小学食堂2011年以来管理情况的全面检查。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伙食质次价高、食堂账目不清、收支及物资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对挪用、转移食堂资金、违规列支乱发钱物或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省教育厅将把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情况作为“教育经费管理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大督促和检查力度,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省教育厅
201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