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完中、职业中学,各镇财政所(分局),各教育督导组,各初中、小学,教育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教办〔2013〕24号)、《省物价局 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定2013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13〕28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教财〔2007〕32号)、《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区2013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学校收费
(一)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育才中学、金沙中学、金郊初中、金北学校、实验小学(含金桥校区)、金沙小学、通州小学。
1.住宿费:仅限育才中学、金沙中学初中部、金郊初中、金北学校初中部和实验小学收取,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通价〔2012〕27号)执行。
2.伙食费:按备案标准收取。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的原则,按实结算,以学期为单位多退少补。
3.社会实践活动费:50元/生·学期。
4.校服费:需统一着装的,按规定向区教育局、物价局申报,经批准后按区勤工俭学办公室统一招标的价格收取校服费。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可向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按备案标准收取。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的原则,按实结算,以学期为单位多退少补。
二、高中代办费及服务性收费
(一)代办费项目及标准
年级
| 教材
(含英语录音教材)
| 作业
本费
| 社会活动
实践费
| 校服费
|
高一
| 290
| 80
| 50
| 对需统一着装的学校,可收取校服费。高一年级校服费每生不超过96元,高二年级每生不超过84元,高三年级不得收取
|
高二
| 510
| 80
| 50
|
高三
| 100
| 80
|
1.教材选用要严格按照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13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工作的紧急通知》(通教基〔2013〕29号)规定执行,学校不得重复征订。
2.职业高中代办教材按报区物价局、教育局备案后的目录和价格执行,学校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住宿费、伙食费,严格按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和备案标准执行,切实保证服务质量。
三、教辅材料收费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通市2013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通教基〔2013〕20号)精神执行。必须坚持“一教一辅”、“学生自愿”、“无偿代购不得牟利”和“公示”原则。
四、有关要求
(一)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牌、公示栏等方式,长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收费减免规定、投诉电话等。
(二)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学校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收费;严格落实按学期按实结算的规定,学校要在学期结束后15日内,向同级物价、教育部门报送代办费结算、清退情况。
(三)对参加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基地活动的学生,其收费标准按《关于核定南通市中小学生素质教育实践基地收费标准的通知》(通价费〔2011〕235号)执行,不得再收取社会活动实践费。
(四)学校要严格按照《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005〕281、苏财综〔2005〕75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和收费优惠政策,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开学后,区物价、财政、教育局将组织对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并配合区纠风办等部门依法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物价局 南通市通州区教育局 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
201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