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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部署2015年秋季学期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工作

作者: 时间:2015-08-31 点击数:

8月28日下午,在行政中心第一会议室召开2015年秋季学期中小学、幼儿园收费工作会议,各完中、职业中学、初中、小学财务管理员,各教育督导组分管领导以及幼儿园园长参加了会议。

2015年秋季学期与往年收费政策的不同点如下:

1.重新核定了部分学校住宿费标准。随着高中布局调整工作的有序进行,区价格主管部门对全区4所普通高中、2所职业中学和4所城区初中住宿费标准进行了重新核定;已调整为纯初中学校的二甲中学、姜灶中学、石港中学、刘桥中学不再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

2.统一调整了幼儿园托管费。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非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下午4:30至6:00),向幼儿提供提供托管理服务的幼儿园,可收取每生每月50元的托管费,比往年提高了每生每月20元。

3.调整了13所公办(集体)幼儿园和19所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区价格主管部门重点依据民办园成本核算、结合幼儿园办园类别,在兼顾幼儿园利益和广大群众承受力的基础上,省优质幼儿园调整幅度不超过300元/学期,市优质幼儿园调整幅度不超过200元/学期。

根据区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关于明确2015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价〔2015〕51号)精神,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项目有:住宿费、伙食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和校服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可向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普通高中学费:840元/学期,代办费标准:高一420元/学期,高二640元/学期,高三180元/学期。职业中学可收取代办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实习材料费。

我们要求各中小学、幼儿园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继续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和收费优惠政策。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公布〈南通市2015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通教基〔2015〕25号)精神执行,必须坚持“一教一辅”、“学生自愿”、“无偿代购不得牟利”和“公示”原则。区教育局和发改委印制了2015年秋季学期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公示表,欢迎广大学生和学生家长予以监督。开学前后,区发改、财政、教育部门还将组织对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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