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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参加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情同意书

作者: 时间:2013-08-27 点击数: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区政府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后,为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采取的又一项重大举措。根据《南通市通州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通政发〔2010〕42号)、《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通人社规〔2013〕17号)精神,凡金沙镇城区及高新区城镇在籍学生儿童均可参保,并享受政府财政补贴。 参保对象:凡金沙镇城区及高新区城镇在校学生、在园幼儿(以下简称学生儿童)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学生儿童,不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申报缴费:学生儿童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00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90元,大病保险10元,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上年度财政补助资金290元。2014年申报缴费期为9月1日至9月15日。以后每年的9月份为下一医保结算年度的申报缴费期。如果您的孩子属于参保对象则向所在学校申报缴费。低保、特困、重残人员家庭的学生儿童由财政全额补助(低保、特困、家庭的学生儿童应向学校提供《通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通州市特困职工证》,重残人员家庭的学生儿童应向学校提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外,还须提供伤残等级达到1-6级的《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属于参保范围的学生儿童应按规定及时参保,连续不间断缴费。本办法实施后,未按规定及时参保或参保以后中断缴费的,须重新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应补缴按规定应当参保或中断参保期间由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结算年度:学生儿童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凡于每年度登记、缴费期内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学生儿童,可享受该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就医凭证:2013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与市区并轨,本辖区及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刷卡结算。学生儿童有住院发生时,可至区医保中心申领《通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少年儿童)》和医疗保险卡,便于及时结算。如有遗失,请您携本人的身份证和孩子的户口簿,至区医保中心补办。

定点医院:参保学生儿童在本区内就诊的,为本区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南通市外就诊的,必须经批准在指定的A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政府为民办的一件大好事,为了您孩子的健康成长,请您仔细阅读上述条款并及时为孩子办理相关手续。谢谢您的配合与支持。

通州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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