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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通教财〔2016〕38号)

作者: 时间:2016-08-29 点击数:

各高中、职业中学,各教育督导组,各初中、小学、幼儿园:

为了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切身利益,及时做好2016年秋季学期各类助学金和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确保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困而辍学,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助〔2016〕1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政策咨询回应及时

各学校要全面宣传国家和省、市、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到每一位学生及其家长。要通过中国通州网、通州教育门户网、校园网及学校宣传橱窗等广泛宣传学生政策和申请、办理程序,及时向幼儿园小班和小学、初中、高中和中职一年级新生发放《南通市通州区学生资助政策指南》。各校要建立落实“两节课”制度,要在开学初给学生上一节本学习阶段资助政策宣传课,全面宣传在校学习期间国家及学校出台的各项资助政策及具体的申请、发放操作办法,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得到有效资助;毕业前上一节下一学习阶段资助政策宣传课,解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入下一阶段学习的后顾之忧,确保他们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要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布本学期资助申请时间和资助工作联系电话,及时做好政策解答、办理资助申请、解决学生及家长反映的问题。(通州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电话:85361988、86510202)

二、全面落实学生资助工作,简化困难学生入学手续

各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学生资助政策,要提前做好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的摸底与认定工作,精心组织好新学期的学生资助工作,确保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得到资助。对开学申请资助的新生和上学期已经受助的学生,学校要为其直接办理入学和升学手续,暂缓收取学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再按实际情况给予资助,不得采取“先收后退”的方式增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负担。各校开学后要在生活细节上关爱困难学生,在伙食费、校服费等方面积极采取减免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轻生活负担,让他(她)们在校如家,感受温暖。对接受社会爱心资助的学校,要按照捐助人的意愿制定校内资助政策和资助标准,通过设立校内助学金、奖学金、伙食补助等形式扩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帮助受助学生更好的完成学业。

三、完善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随迁子女顺利入学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在校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制度,杜绝国家助学金平均分配和“轮流坐庄”现象,按要求公示学生资助信息,主动接受师生员工监督。在我区入学的外来务工随迁家庭学生凡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孤残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及警察子女、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等困难学生资助范围内的,可向就读学校申请困难学生资助。各学校要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在政策宣传、资助办理等环节加强与社区的联络,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机制,确保家庭经济困难随迁子女顺利入学。

四、及时足额安排资助经费,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监管

继续统筹安排好财政、学校和社会资助经费,确保各项资助经费足额落实到位。区教育局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学前、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职资助经费,并将资助资金预算逐级分解下达到每所学校(幼儿园)。普通高中和幼儿园要按有关政策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按幼儿园3%-5%、高中学校5%的比例足额提取经费,专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儿童),不得提而不支、多提少支或直接列支。

各学校必须切实加强对各项学生资助经费的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强化资助经费发放的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各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与资金发放工作的指导与督查,确保申报与评审工作公开透明,评审结果公正合理,资助资金及时发放。

五、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搭建学生资助育人平台

切实将学生资助工作作为学校学生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通过树立励志成才先进典型,号召广大学生向他(她)们学习,充分展现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不息、勤奋好学、立志成才、感恩奉献的优秀品质,将“资助育人”的理念全面融入到我区的学生资助工作中。

附件:1.南通市通州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2.南通市通州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3.通州区各级各类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流程

4.2016年度秋季学期通州区红十字重症互助金和国家助学金材料报送要点及时间

南通市通州区教育局

2016年8月26日

附件1:

南通市通州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一、本专科生教育阶段

(一)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

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可以通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硕士、博士),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3年确定。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三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二)其他形式资助

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大学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区慈善总会和江海阳光资助对象为当年考取二本以上贫困大学新生,补助标准为一次性资助每生4000-6000元。

二、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在中等职业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为主,校内奖助学金、顶岗实习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各项资助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家免学费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对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由财政给予补助。

对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

(二)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秋季、春季学期各1000元。资助比例为涉农专业学生100%,非涉农专业的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比例为10%,

(三)顶岗实习

安排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四)其他形式资助

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三、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在普通高中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各项资助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秋季、春季学期各按每生1000元标准资助。普通高中可在资助名额和经费总额内,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每学期分档次补助750元、1000元、1250元。我区资助比例为在校生的10%。

(二)学校减免学费等

普通高中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社会捐资助学

完善捐资助学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四、义务教育阶段

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免除了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各项资助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免学杂费

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

(二)免费教科书

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并实行部分国家课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三)生活补助

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其中:秋季、春季学期各按小学每生500元、初中每生625元标准资助。

享受低保家庭的小学生提高至每生每年1500元,初中生提高至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秋季、春季学期各按小学每生750元、初中每生1000元标准资助。

我区资助比例为在校生的8%。考虑到我区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各义务教育阶段资助人数按下述比例测算下达,其中:财政转移支付一类镇为在校学生人数的12%、财政转移支付二类镇为在校学生人数的9%、财政转移支付三类镇及城区为在校学生人数的7%。

五、学前教育阶段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全面建立了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制度。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对象是指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其中:秋季、春季学期各按每生500元标准资助。幼儿园可在资助名额和经费总额内,根据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每学期分档次补助400元、500元、600元。

我区学前教育资助比例为在园幼儿的10%。考虑到我区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2016年秋季学期起进一步提高资助比例,各幼儿园资助人数按下述比例测算下达,其中:财政转移支付一类镇为在校学生人数的15%、财政转移支付二类镇为在校学生人数的13%、财政转移支付三类镇及城区为在校学生人数的9%。

六、残疾学生资助

对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免收保育教育费。对农村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城镇残疾学生,在义务教育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免收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在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免收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部(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免学费并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七、中小学红十字重症住院医疗互助金

全区在籍中小学生(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都可以自愿参加互助金,互助金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元(互助金责任期为:当年9月1日零时至次年8月31日24时)。每学年开学后半月内(9月15日之前)由学校统一解缴通州区中小学生红十字重症住院医疗互助金财政专户。

2015年秋季学期起,互助金的责任范围为5001元-50000元,符合居民医保医药费报销范围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予以补偿:1~5000元无补助、5001~10000元补助35%、10001~30000元补助40%、30001~50000元以上补助45%。互助金每学期补助一次,每学期最高补助金额18750元,全年最高补助37500元。

附件2:

通州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区所有在校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对贫困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全区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辖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通州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资助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要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同时学校也要成立学生资助相应机构或指定具体处室具体负责学生资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镇村干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组),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认定标准以本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作参考,并结合学生家庭收入以及学生日常消费等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评定。

第八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可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生)两个档次,两类学生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总额的10%。

(一)完全无力支付本人的学习费用、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特困生的认定条件: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父母持《特困职工证》的儿童;

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3.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儿童;

5.其他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的儿童。主要指因天灾人祸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家庭、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学生、无固定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子女等。

(二)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贫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贫困生认定的参考条件:

1.家庭收入以种地为主;

2.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3.单亲家庭学生;

4.其他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15日左右启动,15日内完成。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条件和依据,无特殊情况不予补报。

第十条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和南通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拟订计划、下发文件、召开会议,对特困生遴选和认定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一条 各学校根据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通过召开家长会、发放告家长书以及学校公示栏等方式,将资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告知每一位学生家长。

第十二条 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村委会或镇政府的审核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村镇干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组)。收到家长书面申请后,评审委员会(评审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并量化打分,然后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排序。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公示栏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五条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校上报的拟资助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后并报区财政局,区财政最终予以审核确认。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确认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标准通知所在学校,由学校通知家长,并在学校公示栏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政府资助经费汇给学校,或转到学生资助卡中。资助经费按学期发放。

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的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资格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即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金。同时对学校校长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追究,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资助,并建立相关档案,接受教育、财政、审计及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3:

大学生生源地贷款申请流程

1.贷款受理部门:通州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准备材料:高校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

3.签订合同:学生与家长共同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

国家助学金申请流程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每年9 月15日左右启动,15日内完成。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条件和依据,无特殊情况不予补报。

2.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和南通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拟订计划、下发文件、召开会议,对特困生遴选和认定提出明确要求。

3.各学校根据《通州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宣传发动、认真初审,公示7个工作日后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4.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校上报的拟资助学生材料进行初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核确认,然后将确认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标准通知所在学校,由学校通知家长,并在学校公示栏对外公布。

5.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学前教育、高中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经费汇至学生资助卡中,将义务教育学校国家助学经费汇至学校,由学校发放给学生,资助经费按学期发放。

通州区中小学生红十字重症住院医疗互助金申请流程

1.提交资料。本人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学校班级以及生病住院时间、地点、病因等情况,学校要有初审意见(盖章)。入住医院就诊病历记录、出院小结、医院收费票据和用药汇总清单。

2.报送资料审核。各学校将学生送缴的有关资料装入《通州区中小学生红十字重症住院医疗互助金档案袋》中,于每年3月中、下旬和10月中、下旬送通州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大厦504室)。

3.专家审核。区教育局聘请通州区医保中心、通州区红十字会、通州区人民医院等有关专家于每年4月至5月、11月至12月对所有票据、用药清单等进行审核。

4.调查复核。对数额较大的且相关资料不能全面反映医药费用真实情况的,区教育局将组织专家到就诊医院进行调查取证。

5.审定。区中小学生红十字重症住院医疗互助金审核领导组召开专题会议对每学期中小学生红十字重症住院医疗互助金进行审定。

6.发放补助。区中小学生红十字重症住院医疗互助金审核办公室根据审定金额及时将补助金汇给相关学校,再由学校发放给重症学生或学生家长。

南通市通州区学生资助中心基本信息

联系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通海路58号教育大厦504室( 通州小学西隔壁)

联系电话:85361988、86510202

联系Q Q: 通州区学生资助群 161764062

联系人:马老师、陈老师

附件4:

通州区红十字重症住院医疗互助金、各类国家助学金

材料报送要点和时间

一、红十字重症住院医疗互助金材料报送要点

1.红十字住院医疗互助金材料袋封面填写内容:

年份:2016年秋季编号:资助中心填写

姓名:学生姓名所在学校:填学生所在学校

病因:填生病种类

2.红十字住院医疗互助金材料袋中须有:

通州区中小学生红十字重症住院医疗互助金申请表(学校签字、盖章);医药费发票原件或复印件(需原件所在部门盖章);另需提供病历、转院证明、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收据及费用汇总清单,通州区中小学红十字住院医疗费申报汇总表(纸质,电子表格各一份)。每一个学生材料装入一个材料袋。

3.报送要求:各校要根据学生申请同时填报通州区中小学红十字住院医疗费申报汇总表(通州区学生资助QQ群161764062里下载)。汇总后电子表格拷U盘中一并报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请各校及时报送,逾期的学校以及复印件没盖章的将不予补助。

4.本次审核补助的时段: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互助金补助范围从5001元起。

5.少数学生住院时间段跨度两个审核时间段的,只可享受一次补助。极少别因种种原因未如期送审结报的,请学校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证明该学生本年度确未享受过重症互助金补助。

三、各级各类学校国家助学金材料报送要点

1.量化评分细则。每个学校根据自己的评选方法制定学校量化评分细则。

2.贫困生公示情况照片。(电脑打印公示近景、远景照片各1张);

3.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资助中心保管,另一份学校存档。其中“申请理由”一栏必须要把家庭的贫困原因写具体,不可草草了事,否则初审时一律退回。

4.各学校政府资助汇总表及封面。

5.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统计表。

6.各学校政府资助汇总表和困难学生情况统计表的电子稿。

二、报送时间

1.小学、中职学校(9月19日至22日)

9月19日:通南片;

9月20日:通北片;

9月21日:通西片;

9月22日:通中片、局直学校、中职学校。

2.学前教育学校(9月26日至29日)

9月26日:通南片;

9月27日:通北片;

9月28日:通西片;

9月29日:通中片、局直学校。

3.高中、初中学校(10月12至14日)

10月12日:通南片、通西片;

10月13日:通中片、通北片 ;

10月14日:区直学校、高中学校。

地址:南通市通州区行政中心1号楼1313室 邮编:226300 电话:(0513)86520202 (0513)86512326 传真:(0513)86543308 copyright(c)南通市通州区教育局发展规划与财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