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提高本区中小学教师的素质,保证中小学基础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3.各学校必须将教师培训工作列入学校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必要的措施。
4.中小学教师培训的一般分类有:(1)新教师培训;(2)学历提升培训;(3)学科专业知识、能力培训;(4)学科教学理论培训;(5)课程与课堂教学改革实践培训;(6)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培训;(7)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培训;(8)德育和心理健康;(9)培训其他专题培训。
5.教师参加培训获得的结业证书、学时证明等,是学校考核教师和教师晋升(受聘)职务的依据之一。
6.新招录教师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以培养教育教学实践能力为主的新教师培训。
7.教师参加各类培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培训制度,及时做好考勤、参训、作业、考核反馈等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培训任务。利用网络空间完成主题讨论或考核作业,不得发布有违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言论。
8.接受国家、省、市等高端培训的教师,应当主动开展区、校等二级培训活动,扩大高端培训的辐射面。
9.学校应当尽可能为教师培训提供便利,教师外出培训必须征得学校同意,安排和交接好外出期间相关工作后,方可离校参配。
10.中小学教师必须按时完成各类培训计划规定的学习,接受培训组织单位组织的考核考查;学校将教师参加培训情况记录在业务档案中,并列入个人绩效考核。对故意不完成培训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擅自中断培训学习致使考核不合格者,有关单位可责令其承担培训所需的费用,并可取消其评先评优等资格。
11.中小学校、幼儿园应结合学校实际,认真规划并进行组织实施校本培训工作,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2.中小学校、幼儿园为教师培训提供经费等基本保障,不得擅自取消本校教师参加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教育官方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活动的机会。如遇特殊情况,报教育局或培训中心批准后,更换其他学校教师参培。对于侵犯教师培训权利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
13.对在教师培训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表彰、奖励。
14.对在岗进修取得高一级学历的教师,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15.各学校要密切关注教师培训情况,及时完成学时登记工作,及时提醒督促,确保教师5年360培训学时达标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