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
创新县(市、区)工作方案
为落实《教育督导条例》,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和《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工作守则》有关要求,制定《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工作目标
鼓励各地自2015年起,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开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工作。支持各地探索,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成一批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通过经验推广,充分发挥创新县(市、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水平全面提升,为中小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供保障。
二、创新县(市、区)的主要条件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的主要条件包括:领导组织、管理制度、督学队伍、开展工作、保障措施、督导方式、问责整改、结果运用等8个方面。
(一)领导组织有力。县级人民政府成立教育督导机构,设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部门,统筹领导组织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直接抓、负总责,教育督导机构专人负责协调组织,对挂牌督导工作实行直接管理。政府专门印发落实文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部署任务,通报情况,提出要求,检查落实。
(二)管理制度健全。建立挂牌督导责任区制度,合理划分责任区,为每所中小学校配备责任督学。建立责任督学选拔、聘任、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问责、奖惩和定期交流等管理制度,对责任区督学的工作任务、工作纪律、行为标准、考勤奖惩和对专兼职督学履行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对《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规定的五项基本职责和八项经常性督导内容有具体要求,根据工作规程中提出的校园巡视、推门听课、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座谈走访等工作方式制定操作细则。制定责任督学实施常规督导、专项督导、综合督导和责任督学协作督导制度,保障督导工作有序开展。
(三)督学队伍专业。严格督学选拔聘任标准,规范责任督学资格准入。督学队伍的专业、年龄、层级结构合理,基本覆盖相关学科专业和教育管理领域。严格履行职责,科学使用方法,有效监督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制定全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培训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培训内容针对性强,面向专职和兼职、岗前和在职不同情况,开展相关学科领域、评估技术方法分类培训。培训模式灵活,重视开展交流研讨、案例分析、现场督导等多种形式的培训,注重提高督学的政策水平和操作能力。
(四)开展工作规范。县级教育督导部门按规范统一要求制作责任督学公示牌,悬挂在学校正门口醒目位置,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经常性督导事项等标示明确。为每名责任督学配发督学证和规范的《督导工作手册》,责任督学持证上岗。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印发各督学责任区执行。督学责任区制定督学工作方案,各责任督学制定工作计划报督导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工作流程开展工作。督导前确定重点督查事项,督导后在《督导工作手册》中客观、公正、详细记录,及时向学校反馈,向督导部门汇报,对重大问题形成书面意见,针对问题进行跟踪督导,撰写月度、季度、年度督导报告,建立督导工作台账。
(五)保障措施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对责任督学开展督导工作所需保障条件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为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
(六)督导方式科学。建立以网络为基础的县域内责任区督学挂牌督导信息系统,对责任督学实现网络信息化管理。在深入学校实地督导的基础上,探索挂牌督导网络评价,积极开展网上督导工作,实现网上工作部署、工作交流、信息报送、意见反馈、考核评价、网络培训及向学校下达整改要求。通过网络媒体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和报告,接受社会监督。政府、学校、督学及公众之间沟通顺畅,通过交流互动,了解、探讨和解决教育问题。
(七)问责整改到位。健全发现问题、提出意见、预警通报、约谈整改、公开公示等问责机制。教育督导部门针对问题对学校提出整改要求,责任督学根据整改要求督促落实。
(八)结果运用有效。学校形成落实督导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的工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文件,明确把学校限期整改的进度和成效作为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督导部门或责任督学对学校的问责处理、评优评先等具有监督权。督导部门及时总结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经验并推广运用。责任督学善于学习借鉴其他责任区的好经验、好做法并用于指导学校工作。
三、开展创新县(市、区)工作的程序和实施
开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工作是建立中小学校督导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重在建设,旨在引导。各地要强化责任,精心组织,创新方法,积极推进工作取得实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跟踪各地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一)各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本省(区、市)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组织申报。要根据《方案》制定本省(区、市)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工作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和组织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努力开展工作,帮助查找不足,改进工作,提高水平。
(二)各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本省(区、市)制定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制定操作细则,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创新挂牌督导工作机制,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根据本县(市、区)挂牌督导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自查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报地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复核后,向省级教育督导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自评报告和复核报告。
(三)各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对达到国家要求和省级创新标准的县(市、区)进行验收。对通过省级验收的县(市、区),组织填写《全国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并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备案。
(四)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根据各地申报情况,适时组织实地考察。根据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情况,在年底公布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名单。